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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无人机新规发布,专家畅谈如何落实适飞空域、配套规章和执法规范

通航圈 2023-12-25
通航圈编者按

随着近日国家首部民用无人机专项法规一一《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标志着我国无人机产业将进入“有法可依”的规范化发展新阶段(《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正式颁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出台后,将对无人机产业产生哪些影响?执法管理者如何规范执法边界、利用创新管理技术缓解管用矛盾,保障产业良性发展?对于消费者而言如何合法放飞无人机, 既能玩的轻松又玩的安全?


7月5日,“详解《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法与理”立法专家畅谈会在北京成功举行,各路专家共议新规,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本次立法专家畅谈会由中国无人机产业创新联盟、中华人民共和国WTO/TBT-SPS无人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低空安全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由中国民航大学空管学院院长赵嶷飞主持,原国家空管委办公室航空管制处处长苏新录、空军参谋部航管局原副局长谭国楷、海军参谋部航空兵局原副局长胡震涛、工信部装备司原副巡视员石靖敏、民航局空管局技术中心总工齐鸣、公安大学治安学院副教授孙永生等专家出席,并就“空域管理”、“配套规章”、“执法规范”等管理者和用户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保护无人机合法飞行
管理和开放并举
《条例》颁布前,我国无人机的法律法规处于“繁杂交错”的状态,各地方行政机构又都有各自一套管理规定,个中冲突、矛盾的条文不胜枚举。
立法专家畅谈会上,专家纷纷点赞该法规,认为是我国首次从国家战略层面对无人机管理与发展做出的部署覆盖“人”“机”“环”全生命周期和全链条的管理,其制定的首要目的是规范无人机飞行活动,维护航空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同时,为符合生产制造标准的绝大多数微、轻、小型无人机提供开放的运行合规环境,从而推动整个无人机产业良性发展,奔赴万亿级市场。

苏新录表示,该法规的管理亮点首先在于推出“空域黑名单制”,即先明确无人机管制空域,管制空域外均为微、轻、小型无人机的适飞空域。这是低空改革一种方法上的突破,长远来看,更符合产业的发展趋势和需求。
其次,该法规还豁免了微、轻、小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的飞行申请简化了管制空域的飞行申请流程,缩减了审批时间,大大提高了合规的效率。
再者,《条例》创新了管理制度,采用分类管理方式。石靖敏和齐鸣均表示,该法规为无人机行业的监管提供了更加高效、科学和经济的解决方案。对中型及以上的产品重点关注产品适航、人员资质和运行风险方面的监管,对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提供便利的合规渠道,通过实名登记激活、远程身份识别、地理围栏等新技术的约束从而放宽运行的限制。
空域的划设应做到“非黑即白”
落实适飞空域是解决管用矛盾的关键
值得一提的是,该法规开放120米以下适飞空域,基本满足当前绝大多无人机空域使用需求,消费级无人机市场将迎来质变立法专家畅谈会上,各个领域的专家对该法规落地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做了探讨和倡议。
过去,地方行政机构针对消费级无人机实施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管制区域划设简单粗暴,管制范围肆意扩大,留给无人机可使用的区域非常有限,管理比较模糊的情况。随着《条例》的发布,专家们对解决以上问题都有哪些建议?苏新录认为,空域的划设应按照条例的初衷,做到“非黑即白”,不应留有大量的灰色空间。谭国楷指出,适飞空域由各级空管机构依据国家空管领导机构的规定开展划设工作,既要做到确保各方安全,又要充分结合无人机的使用需求空域是上位法落地的火车头,呼吁适飞空域应加速划设和公布尽快解决绝大多数无人机用户的空域需求问题
针对公园、景区、商圈等老百姓使用无人机航拍娱乐的飞行主场,孙永生建议,地方政府、文旅部门、城管局等单位应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角度出发,鼓励开放。针对人员密集的特殊情况,通过设置功能区的方式规范安全放飞,切勿“一刀切”阻塞需求。
地方法规不应层层加码
配套规章和监管平台需加速落地
《条例》还有许多未明确的管理细则,比如什么是综合监管平台?用户可以通过监管平台实现哪些管理要求?通过哪个渠道完成飞行申请?苏新录认为《条例》出台的目的是首先明确管理事项和各部委的管理权责,规章细则和监管平台是上位法落地的抓手,宜早不宜迟。当前了解到比如空域划设方面的细则、运行管理方面的规章、执法的指引等已在加速制定。
规章的出台对进一步解读《条例》和明确管理要求、管理方法有其实际意义,监管平台的建成,更是管理方实现协同监管,用户实现一站式合规的基础。胡震涛介绍,2019年海南省开展了无人机飞行管理试点,并同步上线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验证平台试点通过无人机飞行综合监管平台对军民航和地方政府三方综合监管概念进行了全面验证,通过动态网格划设技术探索了精细化的空域管理办法,平台的架构和相关技术规范既可支撑飞行用户在全国范围的随域申请,又可以保障空域管理部门对空域和飞行的属地化管理,具备向全国推广的基础和条件。胡震涛建议借鉴海南省等试点的成功经验,加快平台的建设进度,配套《条例》尽快完善监管与服务
在今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中,第四条明确提到“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苏新录倡议,地方政府在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时,应符合国家对无人机产业发展和安全的期望,不应层层加码。
过渡期将关注普法教育和执法培训
执法应从柔性逐步过渡
孙永生认为,在管理方关心的无人机用户信息方面,在条例出台以后,如果无人机的生产销售得到规范,无人机用户的实名登记率得到相当大的普及生产企业逐步使产品升级满足相关监视的要求,而公安等管理部门都能通过系统掌握安保需要的信息那么原先存在的销售实名、大型活动封存无人机等措施显得没有必要。
同时,孙永生表示,《条例》过渡期和生效初期,地方公安将把重点放在加强普法宣传和培训教育上。公安大学已启动相关培训工作,助力各地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公安部将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采取线上线下授课、专题讲座、座谈调研等方式开展学习宣传,积累执法案例,总结经验教训,实现练战教学正反馈循环。

多方关注下,无人机产业的顶层设计终于靴子落地,并且在不断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正在为管理部门提供先进、有效的管理方法,为广大无人机用户提供合法飞行的渠道,创造了守法有序的运行环境,对我国民用无人机进一步发挥产业优势形成重大利好。
本文由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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